黄立峰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经过
来源:黄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量:655


案情:

20XX9月的一天,黄律师原工作单位的一位祝姓同事找到黄律师,要打一场民间借贷的官司。据小祝说,他在6个月之前将一笔10万元的款子通过现金的方式借给了一个卓姓男子,当时双方约定6个月后归还借款,并支付1万元利息。但小祝的手头只有一张10万元的借条,上面写了金额和利息的约定,并无其他书面证据。在律师的提醒下,小祝想起以前和对方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中说起过此事。通过这些聊天记录,基本可以确定借款的事实。

立案之前,黄律师又询问了小祝,该卓姓男子的婚姻情况。小祝有些不解,通过律师的解释,才明白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务如果特别约定可以视作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本案中,卓姓男子和妻子关系非常好,开庭后,通过调解,在我方放弃利息的前提下,对方愿意当庭给付所欠借款。当看到对方从一个纸袋内拿出10万元现金的时候,小祝的心放下了。

解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捉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卓某之配偶某对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呢?涉及具体个案时,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第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第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结语:
关于一般的民间借贷,作为律师要把握以下三条:

第一,要有借贷关系的凭证,即借条(不是欠条),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第二,要有转账凭证,证明交付的存在。现金交付的,若金额较大(一般为5万元以上),即使对方自认,也还要有其他证据,结合交易习惯,个人收入等综合考量,形成证据链,才能认定。

第三,无特别约定的,可将借款人的配偶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虽然,不免会“误伤”一些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就要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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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立峰
  • 执业律所:
    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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